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889号 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夏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0号1号楼302户。 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岛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中路120号1号楼1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青岛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24800.0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青岛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24800.0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官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