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422号 原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代表人: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7905009.1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8098361.51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原系夏津美华墙体装饰有限公司,2015年8月20日进行了名称变更。2014年-2015年,原告和被告先后签订了《名仕御城一期外墙保温饰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名仕御城一期外墙保温饰面施工补充合同》二份、《禹城一期地下室顶板保温施工合同》一份、《真石漆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禹城市文化街延长线的名仕御城1#、2#、3#、4#、7#、9#、10#外墙保温饰面工程、地下室顶板保温工程以及外饰面真石漆等工程,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具体的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面积或延长米数据实结算。原告依约缴纳了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但被告并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经核算,被告至今欠付原告工程款本金4646730.84元,产生利息3108278.34元。现被告被宣告破产,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原告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4274318.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本案中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原告主张的债权系普通债权,对普通债权是否能够分配现尚不确定,原被告均同意将该债权列入破产债权总额进行核算,但原告主张的债权系待核查债权,在有分配数额时可先行提存,这样做并未迟滞破产程序的进行。这样做目的有两个,一是原告可根据债权分配的总体情况再行确定是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避免产生一些与利益不相称的成本投入;另一方面,避免被告诉讼费用成本的增加,进而造成破产财产的减少,在双方均同意按待核查债权处理的情况下,分配方案现尚未制定,原告诉的利益所附期限尚未来到,原告现要求确认债权实无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袁 秀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