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55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章海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光星村村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益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茂存,男,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还需进行审价以进一步查明事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暨秉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吉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