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558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章海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光星村村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益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茂存,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暨秉恒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姚吉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