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94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龚,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恒鑫大厦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60129P。
法定代表人:章海洪。
被告:***,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王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范泽武
书 记 员 罗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