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9427号
原告:杭州瑞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海路193号3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韦军才。
委托代理人:赵倩倩,女,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杭州华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凤起东路189号新城时代广场2201、2202、2203、2302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瑞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峰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