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91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泛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塘桥路****(杭州文六间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0072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瑞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代码:762042418。
法定代表人韦军才。
被执行人杭州下沙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下沙,住所地杭州市下沙街道下沙社区委员会595333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91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瑞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下沙股份经济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瑞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下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4062.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瑞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下沙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练一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