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终5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海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强军,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住所地丹麦王国。
法定代表人:麦特·拜甘姆,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娜·克利莫娃·盖布瑞尔森,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彤,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保罗·杜·耶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汉族,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磊,汉族,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一审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77元,减半收取1498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庆兵
审 判 员 刘 岭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黄 涛
书 记 员 张洪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