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津03执44号
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格兰富控股公司(grundfosholdinga/s)、**泵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格兰富控股公司(grundfosholdinga/s)与被执行人**泵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2021)津民终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50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7900.00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泵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57900.00元,将7900.00元转执行费,余款5500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确认本案全额执行到位。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措施,双方无其它争议,故本案已执行完毕。(2023)津03执44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