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4531号
申请执行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89号1511室。
法定代表人:POULDUEJENSEN,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与***、***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在未出资295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5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丹华中天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未能清偿申请人的货款本金704811.41元及利息损失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负担迟延履行利息及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案款5.0650万元,其中5万元发还申请人,650元执行费上交国库,申请人认可***法定义务已履行完毕。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轮候查封了***名下京X**小客车;扣划***名下保单,保单剩余价值为188895.14元,已发还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余案款157.552768万元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