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执14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22民初1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0067.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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