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执14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22民初1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0067.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