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2503号
申请人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双月湖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兴元,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如皋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