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财保133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申请人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龙湖路与涑河路交汇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360110XL。
法定代表人侯庆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发生福利待遇纠纷,向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84409.13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2022年8月24日,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皓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409.1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矩凯
书 记 员  闵令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