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1889号
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双月湖路**段**侧。法定代表人:侯庆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广,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祥,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某某,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路**号2号。组织机构代码:13861783-9。
法定代表人:侯兴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干,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山东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5元,减半收取9343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宁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周绍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祝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