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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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2810号
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4532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忻瑀,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宝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022056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宝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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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