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宝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执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冲稔村冲稔组山尾大石场防城港市嘉泰石料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51022488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授权委托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宝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北部湾西路56号正虹广场A座公寓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022056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宝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07913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3368元、执行费17218元后,将147732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庭外和解,并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603执99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自该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凌 聪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