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521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湘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宝谊大厦12楼A套。
法定代表人:易潇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俞进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湘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桂0521执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廉新路2号美华新城C幢1单元2101号房屋,因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另案也作为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