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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北海市湘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6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海市湘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北海市湘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94542.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0602执5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