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东方国际商务港**div>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防城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宝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它财产。同时,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金额为110万元《保单保函》(保单号:2160804962019000002)作为本案担保,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3月27日,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桂060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宝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宝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