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信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3民初6310号 原告:***,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县豫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万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