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23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