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23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