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2财保416号
申请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广田悦城7号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209308。
法定代表人:时福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仪街1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067364204F。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20万元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