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12执保330号
申请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北园路交汇广田悦城7号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209308。
法定代表人:时福利,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5月4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仪街1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067364204F。
法定代表人:**才,职务:经理。
申请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