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金方园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26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方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园小区7栋3**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水岸国际1号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民初108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方园劳务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履行债务利息1988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并承担执行费500元,以上共计42488元(不包含2022年5月31日后的**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2488元(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