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7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水岸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江汉***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民间金融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江汉***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遨昌谷小贷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1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除涉案**公司***谷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外,还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的事实。一审认定**公司的还款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12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10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20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行
审判员 叶 钧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