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黎明焊接外架有限公司与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7827号
原告:武汉市江***焊接外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邬树村武船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5742487。
法定代表人:方付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路福星惠誉水岸国际1号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744501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江夏黎明焊接外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夏黎明焊接外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江夏黎明焊接外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