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财保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28534;
法定代表人:靳仲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大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66533X;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大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元月3日作出(2020)皖01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合肥大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元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合肥大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二0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