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254号
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082G。
法定代表人:罗朝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大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66533X。
法定代表人:周健,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546元,减半收取计3773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7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蓓
书记员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