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87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中路与湛南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高煜阳光水岸3楼西北户3A-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17543054R。
法定代表人:闫世良。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15号长风SOHO1号楼B段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7P6G03。
法定代表人:时昌雍。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第三人:***,女,汉族,1979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郑***被告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原告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