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德铝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796号
原告:河南正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北8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79C795。
法定代表人:杨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飞,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遵化店镇屈庄村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17543054R。
法定代表人:闫世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盼,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正德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德铝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德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河南正德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瑞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