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遵化店镇***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3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3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