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4399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嘉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梅,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云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5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实际支取完毕该款项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9年6月1日16个月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还款,后经(2017)鲁1311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本金93.5万元及利息,对于其中25万元的利息因约定一年内不计利息,故在该案中未计算利息,待满一年后按另外两笔借款利率月1.5%另行计算。现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于25万元的这笔借款(原李继海钢材款转入)自2018年2月1日应当开始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年5月10日立案,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鲁1311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包括借款期间的利息),于2017年10月4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2月16日前一次性结清。上述协议中本金93.5万元及利息包括本案主张的本金25万元及利息,双方已明确约定“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包括借款期间的利息”,因此本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在前诉诉讼标的范围内,双方纠纷已经法院处理,已达成协议,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据此可以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国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