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336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电厂路**。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刘娜,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娜物权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311执336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 建 鹏
审判员 马 元 林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