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823执保235号
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柳垭小学校: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柳垭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823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剑阁县柳垭小学校名下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解除对剑阁县柳垭小学校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川0823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