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823执保201号
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柳垭小学校: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柳垭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823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剑阁县柳垭小学校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在126231.00元以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剑阁县柳垭小学校在四川剑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垭分理处账户以126231.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冻结金额105615.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