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财保163号
申请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明珠时光城小区9-12-1。
法定代表人:范晓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椿林,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剑阁县柳垭小学校,住所地广元市剑阁县柳垭场庠柳巷17号。
法定代表人:何杰兮,校长。
申请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工程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剑阁县柳垭小学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银行账户126231.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裁定被保全人承担保全费用。申请人以其自身财产宝马汽车(车牌号:川H×××××)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剑阁县柳垭小学校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并以其自身财产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剑阁县柳垭小学校名下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限额126231.00元。
案件申请费1151.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 永 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耀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