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823执603号
***、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川082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44125.62元及诉讼费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19)川082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