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673号

***、***、***、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10335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460.00元(含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至剑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