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908号
原告: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明珠时光城小区9-12-1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松,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元市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元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成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