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1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单祥花,女,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1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04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劳人仲案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保证金1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