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1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单祥花,女,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1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04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劳人仲案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保证金1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