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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安徽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民初937号 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茅台镇南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E2HE159。 经营者:***。 被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045716U。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承担。 审 判 员  蔡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