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民初937号
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茅台镇南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E2HE159。
经营者:***。
被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045716U。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承担。
审 判 员 蔡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