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1420号
申请人: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德城区新华工业园津豪路6号德州华峰管道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申请人: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德城区天衢路以北,迎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解庄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家禄,经理。
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4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康乐路6号佳纳书香苑1号楼2单元18层1801号的房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48万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