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家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地北路绿园小区沿街房*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号第*幢第**层。
法定代表人:*广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17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此本案应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适用法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各被告支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在沧县,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