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4001号
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津豪路6号德州华峰管道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312593X5。
法定代表人:吕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彬,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8212F。
法定代表人:徐德勤。
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939元,减半收取14969.5元,由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继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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