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365-1号
申请人: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华工业园津豪路6号德州华峰管道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吕梅,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解庄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宋家禄,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身份证号:)名下车号为:鲁N×××××、鲁N×××××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轩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