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417号
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村徐湾村(董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唐永鹏,该公司技术总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帆,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前川向阳大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34号。
法定代表人:钱立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迪,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俊杰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何俊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