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4485号 原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川工业园区民和路南端******佳苑18号楼1**1113室。 负责人:楼一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前川向阳大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14号。 负责人:沈国安,局长。 原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对方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浙江海天消防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