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916号
原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前川向阳大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城市道路桥隧事务中心(曾用名武汉市桥***管理处、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事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马祖路17号。
负责人:***。
被告: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36号(黄浦科技园)工业厂房(二期)1栋7-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城市道路桥隧事务中心、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