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城北千周建筑器材租赁站、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927号 原告:西宁城北千周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小寨村。 经营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5号(禾木大厦)1**1061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前川向阳大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城北千周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城北千周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459453.8元。原告西宁城北千周建筑器材租赁站提供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农商银行黄陂支行账户。原告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单保函对以上保全财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城北千周建筑器材租赁站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9453.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18元,由原告西宁城北千周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