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421号
申请人:***,男,1957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临沂市珠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0883228Q
法定代表人:王朋学,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胡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胡家庄社区
负责人:李磊,居委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胡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胡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的不动产提供保全担保(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临沂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胡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蕾